寬免商業登記費一年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1. | 《2020年收入(減少商業登記費及分行登記費)令》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
2. | 根據該命令,經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一站式登記")成立的本地公司,如成立法團的遞呈是在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期間("寬免期")提出,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 310 章)第5A(1)(a) 條須繳付的費用可減少 2,000元。至於其他個案,在寬免期開始生效的商業登記證或分行登記證須繳付的費用,可分別減少 2,000 元及 73 元。 |
3. | 商戶仍須繳付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徵費。 |
4. | 商業登記署發給業務或分行業務於寬免期內開始生效的續證及繳費通知書,已按該命令免除一年的登記費。商戶須如期繳付通知書上徵收的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徵費,以及就三年證徵收的其餘兩年登記費。 |
5. | 就每張登記證須繳付的金額,請參閱商業登記費及徵費收費表。 |
特許退還已繳付的登記費
6. | 寬免措施亦惠及那些已就寬免期繳付商業登記費或分行登記費,但毋需在寬免期內續證的商戶,包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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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退款金額會就已繳付的登記費金額,依有關商業登記證或分行登記證的有效期在寬免期內的日數按比例計算。請參閱退款金額的計算方法。 |
8. | 已繳付的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徵費將不獲退還。 |
9. | 有關商戶毋需作出申請。稅務局預計會在2020年7月底開始向合資格商戶發岀連同支票的退款通知書。 |
常見問題
問 1: | 我是否須要就寬免期間繳交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徵費? |
答 1: | 是。商戶仍須繳付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徵費。 |
問 2: | 根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註冊成立或登記的公司在寬免期內結業,可否獲特許退款? |
答 2: | 《商業登記條例》(第 310 章)規定,根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註冊成立或登記的公司,即使已結業,仍須當作為經營業務的人。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儘管公司在其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內結業,亦不獲退還已繳付的商業登記費。 但在特許退款安排下,持有三年證而其生效日期在 2020 年 4 月 1 日前及屆滿日期在 2021 年 3 月 31 日或以後的公司,不論是否在寬免期內已結業,都可獲特許退還就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繳付的商業登記費。 就退款的計算方法,請參閱答 6。 |
問 3: | 我的業務所持有的商業登記證是三年證,而有效期剛於2020年4月開始,我是否符合資格獲特許退款? |
答 3: | 你不符合資格。你的業務所持有的三年證所繳付的登記費已按寬免規定減少了$2,000。 (就本地公司成立為法團時所發出的三年證,請參閱答4。) |
問 4: | 我剛在寬免商業登記費建議公佈前提出成立法團遞呈及繳付了商業登記費及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徵費。我如何受惠於有關寬免商業登記費建議? |
答 4: | 當該公司提出成立法團遞呈時,有關的商業登記費已根據《2019 年收入(減少商業登記費及分行登記費)令》獲得寬免。此外,如你選擇了有效期為一年的商業登記證,而公司登記證的有效期將於 2020 年 4 月 1 日前開始,當公司在寬免期內換領續證時,商業登記費將獲得寬免,公司屆時只須繳付徵費。如你選擇了有效期為三年的商業登記證,而公司登記證的有效期將於 2020 年 4 月 1 日前開始及並不須於寬免期內換領續證,在特許退款安排下,公司可獲特許退還就寬免期繳付的商業登記費。 就退款的計算方法,請參閱答6。 |
問 5: | 已解散的公司的前董事可否申請特許退款? |
答 5: | 不可以。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 第752(1) 條,凡有公司解散,在緊接其解散前歸屬公司或以信託形式為公司持有的所有財產及權利,即屬無主財物並歸屬政府。 |
問 6: | 怎樣計算特許退款額? |
答 6: | 稅務局將按登記證有效期的日數、並在寬免期(即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內可享特惠的日數、以及實際就寬免期已繳付的登記費金額,按比例計算退款額。請參閱退款金額的計算方法。 |
問 7: | 商戶是否需要申請就寬免期已繳付的商業登記費的特許退款? |
答 7: | 有關商戶毋需作出申請。稅務局預計會在2020年7月底開始向合資格商戶發岀連同支票的退款通知書。 |
問 8: | 我的業務沒有銀行帳戶,我可否要求更改退款支票抬頭人名字? |
答 8: | 如你需更改退款支票抬頭人名字,請填妥及簽署隨退款通知書夾附的授權表格及償還退款保證書(IRBR188B)後,連同退款支票交回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