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租賃税制
(更新)
現行税務寛減
《2017年税務(修訂)(第3號)條例》(「2017年修訂條例」)於2017年7月制定,在《税務條例》加入第14G至14N條,提供税務寛減予香港的合資格飛機出租商及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概括而言,合資格飛機出租商將會以其就出租有關飛機而得的淨租約付款(即租約付款總額扣減支出(不包括折舊免税額)後的款額的20%)計算其應評税利潤,以彌補其未能就購置該飛機而獲扣減折舊免税額的損失。合資格飛機出租商及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得自其合資格活動的應評税利潤會以8.25%﹝即法團利得税税率的一半﹞計算課税款額。
釋義及執行指引
有關税務局就2017年修訂條例引入的合資格飛機出租商及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的税務寛減法律條文的見解及執行方法,已詳列於税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54號(只有英文版)。
優化飛機租賃税制(更新)
鑒於市場變化,並考慮到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經合組織」) 針對因數位經濟帶來的侵蝕税基及轉移利潤的行為而制訂的國際税務改革方案(有關改革方案簡稱 「BEPS 2.0」),《2024年税務(修訂)(飛機租賃税務寬減)條例》(「2024年修訂條例」)已於2024年3月1日刋憲,以修訂《税務條例》。法例修訂涵蓋以下範疇—:
(a) | 容許合資格飛機出租商就為取得飛機而招致的開支扣税; | ||
(b) | 擴闊飛機租賃税制的涵蓋範圍以包括濕租租約及融購租約並取消租約年期須為至少一年的要求; | ||
(c) | 賦予「飛機租賃活動」一詞較廣泛的定義,以涵蓋將飛機出租予飛機營運商以外的租賃活動; | ||
(d) | 容許扣除因購置飛機而支付予香港境外的非財務機構融資人(可能為借款人相聯者)的利息開支;及 | ||
(e) | 為合資格飛機出租商和飛機租賃管理商訂明門檻要求以符合經合組織的規定。 |
有關法例修訂的生效日期追溯至2023/24課税年度。
有關2024年修訂條例的更多資料
- 2024年修訂條例
- 常見問題
香港居民證明書
如合資格飛機出租商及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需要文件用作證明其香港居民身分,以便能申請享受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税協定 / 安排下的待遇,請塡妥適當的表格 IR1313A(以中國內地為締約夥伴)或 IR1313B(其他締約夥伴),並把表格交至本局。
查詢
如有任何涉及飛機租賃税制的報税、評税方式或申領香港居民證明書手續的查詢,請致電2594 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