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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于三月二十二日与葡萄牙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011年3月22日)

 

香港于三月二十二日与葡萄牙就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签订协定。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香港签署协定。葡萄牙驻港总领事曼努埃尔.卡瓦略则代表该国签署。详情请按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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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已于2011年2月23日生效(2011年2月24日)

 

香港和匈牙利共和国(匈牙利) 在 2010 年 5 月 12 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协议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收到最后一方发出通知之后的第三十天起生效。

香港方面,为使《该协议》生效,根据《税务条例》第 49(1A)条的规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于 2010 年 9 月 28 日藉 2010 年第 124 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 2010 年 10 月 20 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而审议期限于 2010 年 12 月 8 日届满。匈牙利和香港分别在 2010 年 12 月 1 日和 12 月 10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以书面通知对方,匈牙利在 2011 年 1 月 24 日确认收到香港的通知。因此《该协议》于 2011 年 2 月 23 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议》第二十六条第 2 款的规定,《该协议》的条文对就 2012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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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爱尔兰政府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已于2011年2月10日生效(2011年2月17日)

 

香港和爱尔兰在 2010 年 6 月 22 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爱尔兰政府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最后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香港方面,为使《该协定》生效,根据《税务条例》第 49(1A)条的规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于 2010 年 9 月 28 日藉 2010 年第 127 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 2010 年 10 月 20 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而审议期限于 2010 年 12 月 8 日届满。香港在 2010 年 12 月 10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爱尔兰发出了通知,爱尔兰在 2011 年 2 月 10 日以书面通知香港其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该协定》于 2011 年 2 月 10 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六条第 2 款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 2012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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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就收入及资本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已于2011年1月1日生效(2011年1月3日)

 

香港和奥地利共和国(奥地利) 在 2010 年 5 月 25 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就收入及资本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最后一方发出通知之后的月份的第一天起生效。

香港方面,为使《该协定》生效,根据《税务条例》第 49(1A)条的规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于 2010 年 9 月 28 日藉 2010 年第 125 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香港在 2010 年 12 月 10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奥地利发出了通知,奥地利在同日以书面通知香港其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该协定》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七条第 2 款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 2012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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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大北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就收入及资本收益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已于 2010 年 12 月 20 日生效(2010 年 12 月 29日)

 

香港和大北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在 2010 年 6 月 21 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大北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就收入及资本收益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最后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香港方面,为使《该协定》生效,根据《税务条例》第 49(1A)条的规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于 2010 年 9 月 28 日藉 2010 年第 126 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香港在 2010 年 12 月 10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英国发出了通知,英国在 2010 年 12 月 20 日以书面通知香港其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该协定》于 2010 年 12 月 20 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六条第 2 款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 2011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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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已于2010年12月19日生效(2010年12月29日)

 

香港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文莱) 在 2010 年 3 月 20 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最后一方发出通知的日期之后的第三十天起生效。

香港方面,为使《该协定》生效,根据《税务条例》第 49(1A)条的规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于 2010 年 6 月 22 日藉 2010 年第 89 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文莱在 2010 年 7 月 19 日以书面通知香港其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香港在 2010 年 11 月 19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文莱发出了通知。因此《该协定》于 2010 年 12 月 19 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七条第 2 款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 2011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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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于十二月六日与瑞士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010年12月6日)

 

香港于十二月六日与瑞士就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签订协定。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香港签署协定。瑞士驻港总领事吴凯睿则代表该国签署。详情请按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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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于十二月一日与新西兰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010年12月1日)

 

香港于十二月一日与新西兰就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签订协定。

财政司司长曾俊华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奥克兰签署协定 (只有英文版本)。新西兰副总理兼财长英格利希则代表该国签署。详情请按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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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于十一月九日与日本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010年11月9日)

 

香港于十一月九日与日本就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签订协定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香港签署协定 。日本驻港总领事隈丸优次则代表该国签署。详情请按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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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于十月二十一日与法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010年10月22日)

 

香港于十月二十一日与法国收入及资本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签订协定

财政司司长曾俊华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巴黎签署 协定 (只有英文版本)。法国经济、工业与就业部部长克里斯蒂娜.拉嘉德则代表该国签署。详情请按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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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于八月十二日与列支敦士登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010年8月13日)

 

香港于八月十二日与列支敦士登就收入及资本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签订协定。

香港驻欧洲联盟特派代表周淑贞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瓦杜茲签署协定 (只有英文版本)。列支敦士登首相克劳斯.屈舍尔则代表该国签署。详情请按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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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于六月二十二日与爱尔兰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010年6月23日)

 

香港于六月二十二日与爱尔兰就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签订协定。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都柏林签署协定 (只有英文版本)。爱尔兰财政部长 Mr Brian Lenihan 则代表该国签署。详情请按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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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于六月二十一日与英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010年6月22日)

 

香港于六月二十一日与英国就收入及资本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签订协定。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伦敦签署协定 (只有英文版本)。英国财政部财政大臣 Mr David Guake 则代表该国签署。详情请按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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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内地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第三议定书(2010年5月27日)

 

今日五月二十七日,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与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分别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中央政府在北京签订《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
   
第三议定书把安排中的信息交换条文更新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 2004 年版本,即要求缔约双方在即使与本地税务无关的情况下,当收到信息交换请求后,进行信息交换。第三议定书签订后会待双方完成有关立法程序及经通知后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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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奥地利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010年5月25日)

 

香港今日(五月二十五日)与奥地利就收入及资本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签订协定。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香港签署协定 (只有英文版本)。奥地利财政部国务秘书 Mr Andreas Schieder 则代表该国签署。详情请按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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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科威特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010年5月13日)

 

香港今日 (五月十三日)与科威特就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签订协定。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香港签署协定 。科威特财政部长 Mr. Mustafa Al-Shamali 则代表该国签署。详情请按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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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于五月十二日与匈牙利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010年5月13日)

 

香港驻欧洲联盟特派代表周淑贞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布达佩斯与匈牙利签署就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协定 (只有英文版本)。匈牙利财政部长 Dr Peter Oszko 则代表该国签署。详情请按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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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商谈(2010年4月16日)

 

2010 年 4 月 15 日,香港和瑞士在瑞士伯尔尼就避免双重征税草签了一项协议(全面性协定)。经过在本周举行的 4 天次轮谈判,双方就所有协议的内容取得共识。双方将尽快安排正式签署和落实协议。

这是香港已达成的第十份采用国际最新标准资料交换条文的全面性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