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匈牙利共和国(匈牙利) 在 2010 年 5 月 12 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协议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收到最后一方发出通知之后的第三十天起生效。
香港方面,为使《该协议》生效,根据《税务条例》第 49(1A)条的规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于 2010 年 9 月 28 日藉 2010 年第 124 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 2010 年 10 月 20 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而审议期限于 2010 年 12 月 8 日届满。匈牙利和香港分别在 2010 年 12 月 1 日和 12 月 10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以书面通知对方,匈牙利在 2011 年 1 月 24 日确认收到香港的通知。因此《该协议》于 2011 年 2 月 23 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议》第二十六条第 2 款的规定,《该协议》的条文对就 2012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香港和爱尔兰在 2010 年 6 月 22 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爱尔兰政府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最后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香港方面,为使《该协定》生效,根据《税务条例》第 49(1A)条的规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于 2010 年 9 月 28 日藉 2010 年第 127 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 2010 年 10 月 20 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而审议期限于 2010 年 12 月 8 日届满。香港在 2010 年 12 月 10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爱尔兰发出了通知,爱尔兰在 2011 年 2 月 10 日以书面通知香港其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该协定》于 2011 年 2 月 10 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六条第 2 款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 2012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香港和奥地利共和国(奥地利) 在 2010 年 5 月 25 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就收入及资本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最后一方发出通知之后的月份的第一天起生效。
香港方面,为使《该协定》生效,根据《税务条例》第 49(1A)条的规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于 2010 年 9 月 28 日藉 2010 年第 125 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香港在 2010 年 12 月 10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奥地利发出了通知,奥地利在同日以书面通知香港其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该协定》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七条第 2 款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 2012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香港和大北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在 2010 年 6 月 21 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大北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就收入及资本收益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最后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香港方面,为使《该协定》生效,根据《税务条例》第 49(1A)条的规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于 2010 年 9 月 28 日藉 2010 年第 126 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香港在 2010 年 12 月 10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英国发出了通知,英国在 2010 年 12 月 20 日以书面通知香港其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该协定》于 2010 年 12 月 20 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六条第 2 款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 2011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香港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文莱) 在 2010 年 3 月 20 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最后一方发出通知的日期之后的第三十天起生效。
香港方面,为使《该协定》生效,根据《税务条例》第 49(1A)条的规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于 2010 年 6 月 22 日藉 2010 年第 89 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文莱在 2010 年 7 月 19 日以书面通知香港其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香港在 2010 年 11 月 19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文莱发出了通知。因此《该协定》于 2010 年 12 月 19 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七条第 2 款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 2011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2010 年 4 月 15 日,香港和瑞士在瑞士伯尔尼就避免双重征税草签了一项协议(全面性协定)。经过在本周举行的 4 天次轮谈判,双方就所有协议的内容取得共识。双方将尽快安排正式签署和落实协议。
这是香港已达成的第十份采用国际最新标准资料交换条文的全面性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