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在 2012 年 3 月 29 日发出《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48 号》(只有英文版),旨在为企业提供有关预约定价安排的指引。该执行指引详述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程序,以及税务局局长在考虑批出预约定价安排时的有关规定和条款。税务局由 2012 年 4 月 2 日起正式开展预约定价安排的工作。
香港和西班牙在 2011 年 4 月 1 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西班牙王国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收到较后一份通知的日期后的三个月之后开始生效。
西班牙在 2011 年 10 月 10 日以书面通知香港其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
香港方面,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 49(1A)条的规定,于 2011 年 11 月 8 日藉 2011 年第 156 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 2011 年 11 月 23 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而审议期限于 2012 年 1 月 11 日届满。香港在 2012 年 1 月 13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西班牙发出了通知,西班牙在 2012 年 1 月 16 日确认收到香港的通知。因此《该协定》将于 2012 年 4 月 13 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六条第 3 款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 2013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香港和捷克在 2011 年 6 月 6 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捷克共和国政府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较后一份通知的发出日期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 49(1A) 条的规定,于 2011 年 11 月 8 日藉 2011 年第 157 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 2011 年 11 月 23 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而审议期限于 2012 年 1 月 11 日届满。香港在 2012 年 1 月 13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捷克发出了通知,并在 2012 年 1 月 26 日收到捷克于 2012 年 1 月 24 日发出的通知,确定其亦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及已收到香港的通知。因此《该协定》于 2012 年 1 月 24 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六条第 2 款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 2013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香港和法国在 2010 年 10 月 12 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避免就收入及资本税项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收到较后一份通知当日之后的下个月份的第一天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 49(1A)条的规定,于 2011 年 5 月 3 日藉 2011 年第 65 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 2011 年 5 月 18 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而审议期限于 2011 年 7 月 6 日届满。香港在 2011 年 7 月 8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法国发出了通知,并在 2011 年 11 月 3 日收到法国于 2011 年 11 月 3 日发出的通知,确定其亦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该协定》于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第 2 款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 2012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香港和新西兰在 2010 年 12 月 1 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后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 49(1A)条的规定,于 2011 年 5 月 3 日藉 2011 年第 67 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 2011 年 5 月 18 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而审议期限于 2011 年 7 月 6 日届满。香港在 2011 年 7 月 8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新西兰发出了通知,并在 2011 年 11 月 9 日收到新西兰于 2011 年 11 月 9 日发出的通知,确定其亦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该协定》于 2011 年 11 月 9 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六条第 2 款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 2012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香港和荷兰在 2010 年 3 月 22 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荷兰王国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后第五日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 49(1A)条的规定,于 2010 年 6 月 22 日藉 2010 年第 90 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 2010 年 7 月 1 4 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而审议期限于 2010 年 11 月 17 日届满。香港在 2010 年 11 月 19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荷兰发出了通知,并在 2011 年 10 月 19 日收到荷兰于 2011 年 10 月 18 日发出的通知,确定其亦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该协定》于 2011 年 10 月 24 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九条第 2 款的规定及荷兰于 2011 年 3 月 22 日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于 2011 年 3 月 29 日的回函,《该协定》的条文对就 2012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香港和卢森堡在 2010 年 11 月 11 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卢森堡大公国就收入及资本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的议定书(《该议定书》)。
根据《该议定书》第四条的规定,该议定书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最后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为使《该议定书》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 49(1A)条的规定,于 2011 年 5 月 3 日藉 2011 年第 68 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 2011 年 5 月 18 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而审议期限于 2011 年 7 月 6 日届满。香港在 2011 年 7 月 8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卢森堡发出了通知,并在 2011 年 8 月 17 日收到卢森堡于2011 年 8 月 17 日发出的书面通知,确定其亦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该议定书》于 2011 年 8 月 17 日起正式生效。按《该议定书》第四条的规定,《该议定书》的条文对就 2012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香港和日本在 2010 年 11 月 9 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后第三十日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 49(1A) 条的规定,于 2011 年 4 月 12 日藉 2011 年第 64 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 2011 年 5 月 18 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而审议期限于 2011 年 7 月 6 日届满。香港在 2011 年 7 月 8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日本发出了通知,并在 2011 年 7 月 15 日收到日本于2011 年 7 月 15 日发出的书面通知,确定其亦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该协定》于 2011 年 8 月 14 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九条第 2 款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 2012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香港和列支敦士登在 2010 年 8 月 1 2 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列支敦士登公国政府就收入及资本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最后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香港方面,为使《该协定》生效,根据《税务条例》第 49(1A)条的规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于 2011 年 5 月 3 日藉 2011 年第 66 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 2011 年 5 月 18 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而审议期限于 2011 年 7 月 6 日届满。列支敦士登在 2011 年 3 月 16 日以书面通知香港其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香港在 2011 年 7 月 8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列支敦士登发出了通知。因此《该协定》于 2011 年 7 月 8 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第 2 款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 2012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由即日开始,根据香港与其他地区(中国内地除外)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申请香港居民身分证明,必须填写 IR1313B 表格(公司、合伙、信托或其他团体适用)或 IR1314B 表格(个人适用)。就有关中国内地的申请,应继续使用 IR1313 表格 / IR1313A 表格 / IR1314 表格 / IR1314A 表格。有关表格可在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下载。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今日(七月四日)表示,香港特区政府接获国家税务总局覆函,厘清有关香港个人投资者就内地企业派发的股息所缴交的内地所得税的安排。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说:「国家税务总局覆函表示,在香港发行股票的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派发股息红利时,根据内地和香港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个人股东一般可按 10% 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申请事宜。」
「但如果从内地在港上市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为其他国家居民并其所在国与中国税收协定股息税率低于 10% 或高于 10% ,则应根据相关协定税率征税。」
发言人表示香港交易所将发信予上市公司,告知上述有关内地企业派发股息的税务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