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和香港在2015年4月1日签订《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第四议定书》)。
根据《第四议定书》第六条的规定,《第四议定书》应在双方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最后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为使《第四议定书》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15年9月22日藉2015年第189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15年10月14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15年11月11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15年12月4日起实施。香港在2015年12月4日就完成所需的内部批准程序向内地发出了通知,内地于2015年12月29日以书面通知香港其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第四议定书》于2015年12月29日起正式生效。
香港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联酋)在2014年12月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内部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较后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15年5月12日藉2015年第87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15年5月20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15年6月17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15年7月3日起实施。香港已在2015年7月6日就完成所需的内部程序向阿联酋发出了通知,阿联酋于2015年12月10日发出书面通知确定其已完成所需的内部程序,因此《该协定》于2015年12月10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2016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香港和南非在2014年10月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内部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较后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15年5月12日藉2015年第86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15年5月20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15年6月17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15年7月3日起实施。香港已在2015年7月6日就完成所需的内部程序向南非发出了通知,南非于2015年10月20日发出书面通知确定其已完成所需的内部程序,因此《该协定》于2015年10月20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2016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香港和意大利在2013年1月14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内部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收到较后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13年9月24日藉2013年第149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13年10月9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13年11月6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13年11月29日起实施。香港已在2013年12月5日就完成所需的内部程序向意大利发出了通知,意大利于2015年8月10日发出书面通知确定其已完成所需的内部程序,因此《该协定》于2015年8月10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2016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