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美國在2014年3月25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美國政府關於稅項資料交換的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十條的規定,《該協定》在香港履行所需的內部程序並以書面通知美國後,自該通知發出之日起生效。
為使《該協定》生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49(1A)條的規定,於2014年4月15日藉2014年第54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2014年4月30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藉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審議期限於2014年5月28日屆滿後,該命令自2014年6月20日起實施。香港已在2014年6月20日以書面通知美國,確定其已完成所需的內部程序。因此《該協定》於2014年6月20日生效,並對2014年6月20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期間有關的請求及與徵收在2014年6月20日或之後產生的稅項有關的請求具有效力。
詳情請按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