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墨西哥在2012年6月18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内部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后第三十日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12年10月9日藉2012年第160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12年10月24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12年11月21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12年12月14日起实施。香港在2012年12月18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墨西哥发出了通知,并在2013年2月5日收到墨西哥于2013年2月4日发出的书面通知,确定其亦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因此《该协定》于2013年3月7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第2款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2014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避免就收入及资本税项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该协定)已于2012/13课税年度在香港生效。
香港已获法国澄清,根据该协定的条文,属香港的居民的公司在法国赚得的收入可获豁免缴付分支机构所得汇出税。
根据法国税法,外国公司在法国赚得的收入会被视为派发予外国居民的收入。在没有该协定的情况下,有关税后收入会犹如股息一般被征收25%的预扣税(分支机构所得汇出税)。假如有关企业能够证明被征税的收入超出实际支付的股息金额,或股息是支付予法国居民的,则该预扣税可获重新计算。
在该协定中,第十条第3款订明,「如作出派发的公司属某缔约方的居民,而按该缔约方的税务法律,某项收入须视为利润派发,则『股息』亦包括该项收入」。然而,第十条第5款亦订明,「如某公司是某缔约方的居民,并自另一缔约方取得利润或收入,则该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就某股份支付的股息征税(但在有关股息是支付予该另一方的居民的范围内,或在持有该股份是与位于该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有实际关连的范围内,则属例外),而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派发利润的全部或部分,是在该另一方产生的利润或收入,该另一方亦不得对该公司的未派发利润征收未派发利润的税项。」
因此,根据该协定中的上述条文,属香港的居民的公司在法国赚得的收入不会被征收法国的分支机构所得汇出税。
香 港和瑞士在 2011 年 10 月 4 日 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瑞士联邦委员会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需 的所有内部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后一份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 49(1A)条的规定,于 2012 年 4 月 17 日藉 2012 年 第 97 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 2012 年 5 月 23 日 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 分修订,审议期限于 2012 年 6 月 20 日届满后,该命令自 2012 年 7 月 13 日起实施。香港在 2012 年 7 月 18 日 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瑞士发出了通知。并收到瑞士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发出的书面通知,确定其亦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因此《该 协定》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第 2 款的规定,《该协定》 的条文对就 2013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香 港和马耳他在 2011 年 11 月 8 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 马耳他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内部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后一份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为 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 49(1A)条的规定,于 2012 年 4 月 17 日藉 2012 年第 98 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 2012 年 5 月 23 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 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 2012 年 6 月 20 日 届满后,该命令自 2012 年 7 月 13 日起实施。马耳他已在 2011 年 12 月 12 日以书面通知香港,确定其已完 成所需的法律程序。香港在 2012 年 7 月 18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马耳他发 出了通知。因此《该协定》于 2012 年 7 月 18 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六条第 2 款 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 2013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
香港和葡萄牙在 2011 年 3 月 22 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葡萄牙共和国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内部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后一份通知发出之日起的第三十天开始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 49(1A) 条的规定,于 2011 年 11 月 8 日藉 2011 年第 155 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 2011 年 11 月 23 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而审议期限于 2012 年 1 月 11 日届满。香港在 2012 年 1 月 13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葡萄牙发出了通知,并在 2012 年 5 月 4 日收到葡萄牙于2012 年 5 月 4 日发出的书面通知,确定其亦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因此《该协定》于 2012 年 6 月 3 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第 2 款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 2013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香港和印尼在 2010 年 3 月 23 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较后一份通知的发出日期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 49(1A) 条的规定,于 2010 年 6 月 22 日藉 2010 年第 91 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 2010 年 7 月 14 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而审议期限于 2010 年 11月 17 日届满。香港在 2010 年 11 月 19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印尼发出了通知,并在 2012 年 4 月初收到印尼于2012 年 3 月 28 日发出的书面通知,确定其亦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该协定》于 2012 年 3 月 28 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第 2 款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 2013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请按这里浏览日本于 2012 年 3 月 31 日致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的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于 2012 年 3 月 31 日的回函(只有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