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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美国签订税务资料协定(2014年3月25日)

 

香港于三月二十五日与美国就交换税项资料签署协定(只有英文版)。详情请按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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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越南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第二议定书(2014年1月13日)

 

香港于一月十三日与越南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第二议定书 。详情请按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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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已于2013年12月5日生效(2013年12月31日)

 

香港和卡塔尔国在2013年5月13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内部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后一份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13年9月24日藉2013年第150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13年10月9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13年11月6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13年11月29日起实施。卡塔尔已于2013年10月11日发出书面通知确定其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香港在2013年12月5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卡塔尔发出了通知。因此《该协定》于2013年12月5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2014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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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加拿大政府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已于2013年10月29日生效(2013年10月30日)

 

香港和加拿大在2012年11月11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加拿大政府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内部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后一份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13年4月23日藉2013年第67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13年5月8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13年6月5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13年6月28日起实施。香港在2013年7月3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加拿大发出了通知,并收到加拿大于2013年10月29日发出的书面通知,确定其亦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因此《该协定》于2013年10月29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2014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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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就收入及资本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的议定书的第二议定书》已于2013年7月3日生效(2013年10月17日)

 

香港和奥地利在2012年6月25日签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就收入及资本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的议定书的第二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根据《第二议定书》第二条的规定,《第二议定书》应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内部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后一份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为使《第二议定书》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13年4月23日藉2013年第66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13年5月8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13年6月5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13年6月28日起实施。奥地利已于2013年2月26日发出书面通知确定其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香港在2013年7月3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奥地利发出了通知。因此《第二议定书》于2013年7月3日生效并即时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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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有关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的命令刊宪(2013年10月4日)

 

详情请按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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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科威特国政府关于收入税项的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已于2013年7月24日生效(2013年7月25日)

 

香港和科威特在2010年5月13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科威特国政府关于收入税项的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内部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后一份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12年4月17日藉2012年第96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12年5月23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12年6月20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12年7月13日起实施。香港和科威特已互相交换书面通知,确定其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较后一份通知的发出日期为2013年7月24日,因此《该协定》于2013年7月24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2014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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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泽西岛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已于2013年7月3日生效(2013年7月8日)

 

香港和泽西岛在2012年2月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泽西岛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该协议》)。

根据《该协议》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协议应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内部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后一份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为使《该协议》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13年4月23日藉2013年第68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13年5月8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13年6月5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13年6月28日起实施。泽西岛已于2012年5月31日发出书面通知确定其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香港在2013年7月3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泽西岛发出了通知。因此《该协议》于2013年7月3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议》第二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该协议》的条文对就2014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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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卡塔尔签订避免双重课税协定(2013年5月14日)

 

香港于五月十三日与卡塔尔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及防止逃税签署协定 。详情请按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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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已于2012年12月28日生效(2013年5月6日)

 

香港和马来西亚在2012年4月25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内部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后一份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12年10月9日藉2012年第159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12年10月24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12年11月21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12年12月14日起实施。香港在2012年12月18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马来西亚发出了通知。马来西亚于2012年12月28日发出书面通知确定其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并于2013年4月30日正式确认收妥香港的书面通知。因此《该协定》于2012年12月28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第2款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2013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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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有关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的命令刊宪(2013年5月3日)

 

详情请按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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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根西岛签订避免双重课税协定(2013年4月23日)

 

香港于四月二十二日与根西岛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及防止逃税签署协定(只有英文版)。详情请按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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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税务(修订)条例草案》刊宪(2013年4月12日)

 

详情请按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