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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於三月二十二日與葡萄牙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2011年3月22日)

 

香港於三月二十二日與葡萄牙就收入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簽訂協定。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香港簽署協定。葡萄牙駐港總領事曼努埃爾.卡瓦略則代表該國簽署。詳情請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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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匈牙利共和國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已於2011年2月23日生效(2011年2月24日)

 

香港和匈牙利共和國(匈牙利) 在 2010 年 5 月 12 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匈牙利共和國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收到最後一方發出通知之後的第三十天起生效。

香港方面,為使《該協定》生效,根據《稅務條例》第 49(1A)條的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於 2010 年 9 月 28 日藉 2010 年第 124 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 2010 年 10 月 20 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藉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而審議期限於 2010 年 12 月 8 日屆滿。匈牙利和香港分別在 2010 年 12 月 1 日和 12 月 10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以書面通知對方,匈牙利在 2011 年 1 月 24 日確認收到香港的通知。因此《該協定》於 2011 年 2 月 23 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六條第 2 款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 2012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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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愛爾蘭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已於2011年2月10日生效(2011年2月17日)

 

香港和愛爾蘭在 2010 年 6 月 22 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愛爾蘭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最後一方發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香港方面,為使《該協定》生效,根據《稅務條例》第 49(1A)條的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於 2010 年 9 月 28 日藉 2010 年第 127 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 2010 年 10 月 20 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藉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而審議期限於 2010 年 12 月 8 日屆滿。香港在 2010 年 12 月 10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愛爾蘭發出了通知,愛爾蘭在 2011 年 2 月 10 日以書面通知香港其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該協定》於 2011 年 2 月 10 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六條第 2 款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 2012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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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奧地利共和國政府就收入及資本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已於2011年1月1日生效(2011年1月3日)

 

香港和奧地利共和國(奧地利) 在 2010 年 5 月 25 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奧地利共和國政府就收入及資本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最後一方發出通知之後的月份的第一天起生效。

香港方面,為使《該協定》生效,根據《稅務條例》第 49(1A)條的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於 2010 年 9 月 28 日藉 2010 年第 125 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香港在 2010 年 12 月 10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奧地利發出了通知,奧地利在同日以書面通知香港其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該協定》於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七條第 2 款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 2012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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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大北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就收入及資本收益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已於2010年12月20日生效(2010年12月29日)

 

香港和大北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英國)在 2010 年 6 月 21 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大北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就收入及資本收益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最後一方發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香港方面,為使《該協定》生效,根據《稅務條例》第 49(1A)條的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於 2010 年 9 月 28 日藉 2010 年第 126 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香港在 2010 年 12 月 10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英國發出了通知,英國在 2010 年 12 月 20 日以書面通知香港其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該協定》於 2010 年 12 月 20 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六條第 2 款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 2011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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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文萊達魯薩蘭國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已於2010年12月19日生效(2010年12月29日)

 

香港和文萊達魯薩蘭國(文萊) 在 2010 年 3 月 20 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文萊達魯薩蘭國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最後一方發出通知的日期之後的第三十天起生效。

香港方面,為使《該協定》生效,根據《稅務條例》第 49(1A)條的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於 2010 年 6 月 22 日藉 2010 年第 89 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文萊在 2010 年 7 月 19 日以書面通知香港其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香港在 2010 年 11 月 19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文萊發出了通知。因此《該協定》於 2010 年 12 月 19 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七條第 2 款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 2011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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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於十二月六日與瑞士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2010年12月6日)

 

香港於十二月六日與瑞士就收入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簽訂協定。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香港簽署協定。瑞士駐港總領事吳凱睿則代表該國簽署。詳情請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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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於十二月一日與新西蘭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2010年12月1日)

 

香港於十二月一日與與新西蘭就收入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簽訂協定。

財政司司長曾俊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奧克蘭簽署協定 (只有英文版本)。新西蘭副總理兼財長英格利希則代表該國簽署。詳情請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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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於十一月九日與日本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2010年11月9日)

 

香港於十一月九日與日本就收入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簽訂協定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香港簽署協定 。日本駐港總領事隈丸優次則代表該國簽署。詳情請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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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於十月二十一日與法國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2010年10月22日)

 

香港於十月二十一日與法國就收入及資本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簽訂協定

財政司司長曾俊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巴黎簽署協定 (只有英文版本)。法國經濟、工業與就業部部長克里斯蒂娜.拉嘉德則代表該國簽署。詳情請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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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於八月十二日與列支敦士登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2010年8月13日)

 

香港於八月十二日與列支敦士登就收入及資本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簽訂協定。

香港駐歐洲聯盟特派代表周淑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瓦杜茲簽署協定 (只有英文版本)。列支敦士登首相克勞斯.屈舍爾則代表該國簽署。詳情請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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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於六月二十二日與愛爾蘭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2010年6月23日)

 

香港於六月二十二日與愛爾蘭就收入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簽訂協定。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都柏林簽署協定 (只有英文版本)。愛爾蘭財政部長 Mr Brian Lenihan 則代表該國簽署。詳情請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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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於六月二十一日與英國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2010年6月22日)

 

香港於六月二十一日與英國就收入及資本收益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簽訂協定。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倫敦簽署協定 (只有英文版本)。英國財政部財政大臣 Mr David Guake 則代表該國簽署。詳情請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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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內地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安排第三議定書(2010年5月27日)

 

今日五月二十七日,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與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王力分別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中央政府在北京簽訂《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三議定書
   
第三議定書把安排中的信息交換條文更新至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 2004 年版本,即要求締約雙方在即使與本地稅務無關的情況下,當收到信息交換請求後,進行信息交換。第三議定書簽訂後會待雙方完成有關立法程序及經通知後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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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奧地利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2010年5月25日)

 

香港今日(五月二十五日)與奧地利就收入及資本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簽訂協定。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香港簽署協定 (只有英文版本)。奧地利財政部國務秘書 Mr Andreas Schieder 則代表該國簽署。詳情請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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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科威特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2010年5月13日)

 

香港今日 (五月十三日)與科威特就收入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簽訂協定。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香港簽署協定 。科威特財政部長 Mr. Mustafa Al-Shamali 則代表該國簽署。詳情請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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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於五月十二日與匈牙利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2010年5月13日)

 

香港駐歐洲聯盟特派代表周淑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布達佩斯與匈牙利簽署就收入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協定 (只有英文版本)。匈牙利財政部長 Dr Peter Oszko 則代表該國簽署。詳情請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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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瑞士聯邦委員會商談(2010年4月16日)

 

2010 年 4 月 15 日,香港和瑞士在瑞士伯爾尼就避免雙重徵稅草簽了一項協議(全面性協定)。經過在本周舉行的 4 天次輪談判,雙方就所有協議的內容取得共識。雙方將盡快安排正式簽署和落實協議。

這是香港已達成的第十份採用國際最新標準資料交換條文的全面性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