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匈牙利共和國(匈牙利) 在 2010 年 5 月 12 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匈牙利共和國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收到最後一方發出通知之後的第三十天起生效。
香港方面,為使《該協定》生效,根據《稅務條例》第 49(1A)條的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於 2010 年 9 月 28 日藉 2010 年第 124 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 2010 年 10 月 20 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藉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而審議期限於 2010 年 12 月 8 日屆滿。匈牙利和香港分別在 2010 年 12 月 1 日和 12 月 10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以書面通知對方,匈牙利在 2011 年 1 月 24 日確認收到香港的通知。因此《該協定》於 2011 年 2 月 23 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六條第 2 款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 2012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香港和愛爾蘭在 2010 年 6 月 22 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愛爾蘭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最後一方發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香港方面,為使《該協定》生效,根據《稅務條例》第 49(1A)條的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於 2010 年 9 月 28 日藉 2010 年第 127 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 2010 年 10 月 20 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藉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而審議期限於 2010 年 12 月 8 日屆滿。香港在 2010 年 12 月 10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愛爾蘭發出了通知,愛爾蘭在 2011 年 2 月 10 日以書面通知香港其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該協定》於 2011 年 2 月 10 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六條第 2 款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 2012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香港和奧地利共和國(奧地利) 在 2010 年 5 月 25 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奧地利共和國政府就收入及資本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最後一方發出通知之後的月份的第一天起生效。
香港方面,為使《該協定》生效,根據《稅務條例》第 49(1A)條的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於 2010 年 9 月 28 日藉 2010 年第 125 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香港在 2010 年 12 月 10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奧地利發出了通知,奧地利在同日以書面通知香港其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該協定》於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七條第 2 款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 2012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香港和大北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英國)在 2010 年 6 月 21 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大北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就收入及資本收益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最後一方發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香港方面,為使《該協定》生效,根據《稅務條例》第 49(1A)條的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於 2010 年 9 月 28 日藉 2010 年第 126 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香港在 2010 年 12 月 10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英國發出了通知,英國在 2010 年 12 月 20 日以書面通知香港其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該協定》於 2010 年 12 月 20 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六條第 2 款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 2011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香港和文萊達魯薩蘭國(文萊) 在 2010 年 3 月 20 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文萊達魯薩蘭國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最後一方發出通知的日期之後的第三十天起生效。
香港方面,為使《該協定》生效,根據《稅務條例》第 49(1A)條的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於 2010 年 6 月 22 日藉 2010 年第 89 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文萊在 2010 年 7 月 19 日以書面通知香港其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香港在 2010 年 11 月 19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文萊發出了通知。因此《該協定》於 2010 年 12 月 19 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七條第 2 款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 2011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2010 年 4 月 15 日,香港和瑞士在瑞士伯爾尼就避免雙重徵稅草簽了一項協議(全面性協定)。經過在本周舉行的 4 天次輪談判,雙方就所有協議的內容取得共識。雙方將盡快安排正式簽署和落實協議。
這是香港已達成的第十份採用國際最新標準資料交換條文的全面性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