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和香港在2015年4月1日簽訂《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四議定書(《第四議定書》)。
根據《第四議定書》第六條的規定,《第四議定書》應在雙方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互相書面通知後,自最後一方發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為使《第四議定書》生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49(1A)條的規定,於2015年9月22日藉2015年第189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2015年10月14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藉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審議期限於2015年11月11日屆滿後,該命令自2015年12月4日起實施。香港在2015年12月4日就完成所需的內部批准程序向內地發出了通知,內地於2015年12月29日以書面通知香港其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第四議定書》於2015年12月29日起正式生效。
香港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阿聯酋)在2014年12月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政府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內部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較後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為使《該協定》生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49(1A)條的規定,於2015年5月12日藉2015年第87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2015年5月20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藉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審議期限於2015年6月17日屆滿後,該命令自2015年7月3日起實施。香港已在2015年7月6日就完成所需的內部程序向阿聯酋發出了通知,阿聯酋於2015年12月10日發出書面通知確定其已完成所需的內部程序,因此《該協定》於2015年12月10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2016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香港和南非在2014年10月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南非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內部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較後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為使《該協定》生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49(1A)條的規定,於2015年5月12日藉2015年第86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2015年5月20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藉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審議期限於2015年6月17日屆滿後,該命令自2015年7月3日起實施。香港已在2015年7月6日就完成所需的內部程序向南非發出了通知,南非於2015年10月20日發出書面通知確定其已完成所需的內部程序,因此《該協定》於2015年10月20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2016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香港和意大利在2013年1月14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意大利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內部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收到較後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為使《該協定》生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49(1A)條的規定,於2013年9月24日藉2013年第149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2013年10月9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藉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審議期限於2013年11月6日屆滿後,該命令自2013年11月29日起實施。香港已在2013年12月5日就完成所需的內部程序向意大利發出了通知,意大利於2015年8月10日發出書面通知確定其已完成所需的內部程序,因此《該協定》於2015年8月10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2016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