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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六個稅務管轄區就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簽署協定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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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巴基斯坦簽訂稅務協定 (2017年2月17日)

 

香港於二月十七日與巴基斯坦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簽署協定(只有英文版)。詳情請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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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韓國就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簽署協定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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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白俄羅斯簽訂稅務協定 (2017年1月16日)

 

香港於一月十六日與白俄羅斯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簽署協定。詳情請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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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羅馬尼亞稅務協定生效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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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羅馬尼亞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已於2016年11月21日生效(2016年12月9日)

 

香港和羅馬尼亞在2015年11月18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羅馬尼亞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內部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較後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為使《該協定》生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49(1A)條的規定,於2016年4月26日藉2016年第61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2016年5月18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藉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審議期限於2016年6月15日屆滿後,該命令自2016年7月29日起實施。香港在2016年7月29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羅馬尼亞發出了通知。羅馬尼亞已於2016年11月21日發出書面通知確定其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因此《該協定》於2016年11月21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該協定》就於2017年1月1日或之後取得的收入,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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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由二零一八年起與日本及英國實施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安排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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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韓國稅務協定生效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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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俄羅斯稅務協定生效 (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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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已於2016年7月29日生效 (2016年8月5日)

 

香港和俄羅斯在2016年1月18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內部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較後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為使《該協定》生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49(1A)條的規定,於2016年4月26日藉2016年第62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2016年5月18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藉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審議期限於2016年6月15日屆滿後,該命令自2016年7月29日起實施。俄羅斯已於2016年7月15日發出書面通知確定其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香港在2016年7月29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俄羅斯發出了通知。因此《該協定》於2016年7月29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2017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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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生效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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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項有關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命令刊憲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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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拉脫維亞簽訂稅務協定 (2016年4月13日)

 

香港於四月十三日與拉脫維亞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簽署協定。詳情請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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